(2014)西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73号原告庞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安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庞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