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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建伟、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建伟、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伟、刘海涛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60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建伟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乾安路以北,东环城路以西,鲁辉国际城五区,第22幢1单元501号房,建筑面积:87.82平方米,丘(地)号:6-3/21-12,房号:50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