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贾艳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贾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艳红。申请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艳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