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单晓漫与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晓漫,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晓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单晓漫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单晓漫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晓漫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晓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单晓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