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重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维军与孙业国、吕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军,孙业国,吕风梅,孙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重字第40号原告张维军,男。委托代理人李佩德,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业国,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丘市青云花园小区71号楼三单元205室。被告吕风梅,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丘市青云花园小区71号楼三单元205室,系被告孙业国之妻。第三人孙爱丽,曾用名孙爱军,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丘市石堆镇兵马营村42号。系原告张维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军与被告孙业国、吕风梅,第三人孙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军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维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张维军负担。保全费1258元由原告张维军负担。审判长 苏良杰审判员 李连弟审判员 周其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