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刑假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玉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假字第12号罪犯王玉虎,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小街村三队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廊开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深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记功一次、获表扬二次,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和证人证言证实。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该犯接纳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王玉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