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惠勤与林彬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勤,林彬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3号原告王惠勤,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彬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惠勤与被告林彬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剑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