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朱志强犯贩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353号罪犯朱志强,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以(2011)弋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志强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毒品犯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