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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海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129号罪犯陈海刚,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因盗窃罪经子长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以(2019)子刑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陈海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海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特别是该犯从事犯灶炊事员工种以来,起早贪黑,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受到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二十七个,其中单项奖励5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海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