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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滨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彦州等十三人与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冯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滨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窦海峰,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素青,女,1975年4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臣霞,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春芳,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望,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清丽,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玉玲,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彦州,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爱玲,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晓丽,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付军,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洁,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司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国平,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海峰、孙素青、李臣霞、宋春芳、李红霞、蒋望、王清丽、胡玉玲、王彦州、闫爱玲、程晓丽、王付军、于洁(以下简称王彦州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冯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冯国平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王彦州等十三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斌执行员 高卷引执行员 李万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原广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