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梅明霞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1527号罪犯梅明霞,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嘉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梅明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学习认真,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岗位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梅明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梅明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梅明霞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明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