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永轩,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孟丽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更举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