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钟晓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晓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6号罪犯钟晓蓉,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8日以(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晓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损失1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以(2000)渝高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3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0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钟晓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晓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钟晓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晓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