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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执行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执行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河滨路**号。负责人陆建挺,主任。被执行人黄志霖。被执行人黄根豪。被执行人黄根勇。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57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志霖、黄根豪、黄根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人民陪审员  陈凌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