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浩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广浩学校,陈锡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山市广浩学校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348号申请人:中山市广浩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潘鉴,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奉元敏,该校副校长。被申请人:陈锡坤,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委托代理人:黄锡标,住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申请人中山市广浩学校因与被申请人陈锡坤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3020号仲裁裁决,以“陈锡坤等人罢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不续签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纠纷系因劳动者主张劳工权利引起,且其后劳动者有“拒不出车”等行为,仲裁裁决对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申请人因此而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等均未适用法律作出判断。故申请人中山市广浩学校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3020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山市广浩学校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雷 勇代理审判员 章文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