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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蒋会芬与王粉琼、吴中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会芬,王粉琼,吴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会芬。委托代理人:何绍炜,云南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粉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中华。上列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永煌,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蒋会芬因与被申请人王粉琼、吴中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三终字第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会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