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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4)海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忠与被执行人刘丽霞、陈旭林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忠,刘丽霞,陈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忠被执行人刘丽霞被执行人陈旭林申请执行人刘清忠与被执行人刘丽霞、陈旭林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旭林名下的“贵港宏信829”号船和被执行人刘丽霞名下的“桂外6688”号船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扣押被执行人陈旭林名下的“贵港宏信829”号船和被执行人刘丽霞名下的“桂外6688”号船;二、扣押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