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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号原告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12707-9,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254号2幢4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徐为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友,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斌,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63223-X,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72元,由原告苏州森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