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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吉太、杨显碧、段厚萍、段飞、张飞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管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145号。负责人贺文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张吉太、杨显碧、段厚萍、段飞、张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16日,上列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吉太、杨显碧、段厚萍、段飞、张飞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系案外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提出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作为案外人的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无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