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殷某某、詹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淮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殷某某,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马某,住泗阳县新袁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殷某某,住淮安市开发区。被告詹某某,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殷某某、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贺同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