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闯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闯,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赵闯。委托代理人李雅丽,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徐洪生,董事长。被告华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香河园北里*号。法定代表人高文柱,社长。本院受理原告赵闯与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闯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闯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闯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出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