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孙家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家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400号罪犯孙家文,男,生于1945年11月29日,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以(2008)亳刑初字第0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家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3日经我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孙家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家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家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家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