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赵秀芬与阮飞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芬,阮飞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218号原告:赵秀芬。被告:阮飞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芬与被告阮飞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秀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秀芬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赵秀芬负担。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