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628号罪犯林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1)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捷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林捷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捷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捷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捷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