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固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固初字第173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监护人:杜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仝海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