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殷影与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殷影,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再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芦瑾,北京市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影,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9号院1号楼3层写字楼30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再华、芦瑾,被上诉人殷影之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代理审判员 王 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