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冯力与山东鄄城华奥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力,山东鄄城华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监字第00005号原审原告:冯力,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路西段崇兴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居民。原审被告:山东鄄城华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陈王办事处鄄城经济开发区十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曹付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灵,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冯力与原审被告山东鄄城华奥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0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提出执行依据及涉案调解书有程序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宋建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