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鹏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38号原告长沙市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长远.华樟名府705房,组织机构代码696212377。法定代表人熊辉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金三角大厦12楼B区-1203房,组织机构代码279542084。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市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沙市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市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雪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