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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商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樟根、包盛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樟根,包盛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商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祖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樟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广。原审被告:包盛凌。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上诉人杨樟根及原审被告包盛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楼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