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诉保字第1-1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委托代理人张连桐。委托代理人乔文举。被申请人李建民。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滨汉诉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民名下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存款人民币2250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建民名下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存款人民币22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许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