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破预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丽华申请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破预初字第01389号申请人张丽华,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甲1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孝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玉,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丽华与被申请人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张丽华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丽华请求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华撤回对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越书 记 员 李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