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额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周 某 某 与 李 露 抚 养 费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额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周某某,男,2006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额敏县。法定代理人:周玉,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恩施市,住址同上。系周某某父亲。被告:李露,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额敏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愿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150元,合计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