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统民犯盗窃、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79号罪犯杨统民,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住织金县八步镇阿作村大麻窝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黔东刑一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统民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有贫困证明)。系累犯。于2004年6月1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3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止。2006年、2010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变更至2015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统民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2年6月13日、2013年4月9日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统民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