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于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276号罪犯于XX,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富县张家湾镇和尚原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2010)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2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1476号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于XX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XX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努力完成干警分配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在缝纫车间成立以来,该犯不怕苦,不怕累,加班、加点学习制衣技术,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表现突出,计分考核累计获得积极10个,单项奖分8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于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XX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