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5-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州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7)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5-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炳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兰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98-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广州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全部一审起诉。上诉人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亦于2014年1月16日以相同理由申请撤回全部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人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原审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98-28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广州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全部一审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全部二审上诉。本十案每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广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市新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