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黄萍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4号罪犯黄萍,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璧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黄萍不服,提起上诉,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漏罪于2010年9月30日经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以(2010)璧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书加刑12年,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5年的刑罚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3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黄萍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萍在服刑期间获4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