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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郑钦卫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钦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64号罪犯郑钦卫,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定县人,捕前系农民。2005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钦卫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钦卫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钦卫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钦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