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冉茂娟与代心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娟,代心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冉茂娟,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代心发(代先发),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娟与被告代心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并入其他案件审理。原告冉茂娟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茂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树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安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