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行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顺中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中,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河行初字第0003号原告张顺中。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路24号。法定代表人江泽清,该局局长。原告张顺中诉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中于2014年1月17日,以被告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对原告张顺中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顺中负担。审 判 长 章晓强审 判 员 周万春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诗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