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卜先虎与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先虎,马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卜先虎,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马爱华,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卜先虎诉被告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封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先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先虎诉称,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2个月内归还。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被告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确定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爱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12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于2012年6月24日用所在公司南京湘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将2万元转账到被告的银行账户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汇款凭证、南明湘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短息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借款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还款付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经出借人催要不还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月6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爱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卜先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爱华负担,原告卜先虎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卜先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封 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英姿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