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宫素珍、包凤军与王丽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素珍、包凤军、鞠美玲,王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宫素珍、包凤军、鞠美玲被执行人王丽辉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凤城支行的银行存款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 修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