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24-1号原告: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于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全椒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6号凤悦天晴18幢4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人王道仓,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浦转字第26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浦国用(2010)第00564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主王道仓,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苏A068**);二、冻结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葛敬荣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