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和民初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蔡建设与徐冬灵、祁觊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设,祁觊钱,徐冬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和民初字第0670号原告蔡建设。委托代理人吴亚梅。被告祁觊钱。被告徐冬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设与被告祁觊钱、徐冬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4元,依法减半收取12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建设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