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三初字第006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结婚后生一男孩高某一。由于我俩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在1998年4月6日我和被告吵架后,被告外出打工与我失去联系,经我到被告父亲家及亲属多次寻找,至今不知道被告的下落。现我和被告已分居10年,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我和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高某某于1993年12月20日举行婚礼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于19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高某一,于1996年10月12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1998年4月6日开始外出打工,并与原告失去联系,经寻找一直不知其外出后的所在地址和去向。原、被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证明、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高某某结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双方于1998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庆审 判 员 田宇才人民陪审员 付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