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诉缪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07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甲,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7年9月11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一百元。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羁押,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楠楠、被告人缪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3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钱某、曹某、缪某甲(同名)(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旗杆花苑46幢M101鸿丰烟酒店内,用麻将牌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200元。2.2013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钱某、曹某、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半日闲茶楼666包厢内,用麻将牌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450元(已收缴)。被告人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2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到缪某甲的赌资人民币11000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在审理中,被告人缪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现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钱某、曹某、缪某甲(同名)、唐某、蔡某、李某、陆某、吴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款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缪某甲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11000元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