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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尹绪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绪华,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绪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绪华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绪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绪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九元,由尹绪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六十九元,由尹绪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菁审 判 员  种仁辉代理审判员  牟 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