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涂永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永莉,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136号申请人涂永莉。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涂永莉、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涂永莉、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于2013年9月27日经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2014年1月31日向涂永莉支付相当于其股本金两倍的股本回购款,涂永莉的股本金为人民币19,913元,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涂永莉支付人民币39,826元;二、若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股本回购款,则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向涂永莉支付违约金;三、涂永莉在收到全部股本回购款后,即丧失作为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权力和权益;四、履行方式、时限为两倍股本回购款于2014年1月31日一次性支付到位;五、本协议一式5份,各方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涂永莉与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富佳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编号:岸新村民调字【2013】第045号)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