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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商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卫芳、包盛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卫芳,包盛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商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祖俊,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卫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包盛凌。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上诉人盛卫芳及原审被告包盛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65元,减半收取2782.50元,由上诉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