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万某,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俞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