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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万某,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俞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