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与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43号申请人徐某。申请人王某。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熊龙泉独任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某、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调解于2013年12月27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经双方自愿协商徐某承担王某医疗费6610元,徐某承担王某误工费、物损费共计2000元,王某无责;双方签字即生效,后不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王某为解决纠纷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徐某、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关注公众号“”